
在辦理公證遺囑時,,往往會寫上一句“趁我現(xiàn)在神志清楚,特立以下遺囑”,,以證明立遺囑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遺囑內容完全是自愿所表述,而非受人脅迫所致,。
但有的人常常將“神志清楚”寫成“神智清楚”,一字之差,,不可不辨,。
法律上說的“神志清楚”,主要是指醫(yī)學,、生理意義上的“神志”,。據(jù)《說文》記載:“神,天神,,引出萬物者也”,,神,本是一種超自然體,,后來引申為精神,、心神、神魂等,,回歸到醫(yī)學意義的本位上,。
《墨子·所染》篇云:“不能為君者傷形費神,愁心勞意”,;《荀子·天論》也云:“形具而神生”,,楊倞注:“神謂精魂”;司馬遷的《太史公自序》更是將神解釋為“與生俱來”的物質性東西:“凡人所生者神也,,所托者形也,;神大用則竭,形大用則敝,,形神離則死”,。而《說文》對“志”的解釋是:“志,意也,,從心之聲”,。在心氣和才力這個人的生理功能意義上,,志力、志心是可作此說明的,。清人陸以湉在《冷廬雜識·卻老要訣》中說:“孟詵年雖晚暮,,志力如壯”,;《靈樞經(jīng)天年》一篇云:“六十歲,,心氣始衰,,苦憂悲,血氣懈惰,故好臥”,。從這個意義上說“神志清楚”,,就是我們立遺囑時講的本意,。
而“智”字則沒有生物,、醫(yī)學意義上的那種知覺,、精神上的功能解釋,。《老子》說“絕圣棄智,民利百倍”,,主要解釋為智慧、聰明,;它后來解釋為計謀,、策略,、知識,或作名詞,,為有智慧的人,,所以在古代漢語中雖然也有“神智”這個詞,但也是落腳在智慧,、才能的意義上,,如陶潛《感士不遇賦》:“稟神智以藏照,,秉三五而垂名”,“神智”與三才五常一樣,,是一種蘊藏智力的前提,。北齊的劉晝在《新論·知人》中說:“鑒其神智,識其才能,,可謂知人也”,,這里的“神智”也是與“才能”并列的。而法律上的訂立遺囑的行為,,不是以智謀,、才能為前提條件,而是以思維功能上的健全為先決條件,,只要自主,,知道自己表達的完整意思為要件。所以“神智”這一條件對于立遺囑者來說,,是不重要的,。而且,智慧只有大小之分,,而談不上清楚不清楚,。(顧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