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根據(jù)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印發(fā)的《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華僑申請回國來我省定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身份的認定,,按照現(xiàn)行有關僑務法規(guī)政策審核認定,。
第四條 華僑回國定居的申請,由擬定居地的縣級或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負責受理,,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批,。公安機關負責協(xié)助核查并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xù)。
第五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公安部門要加強聯(lián)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華僑回國定居的辦理和落戶工作,。
第二章 申請
第六條 華僑申請回皖定居,,擬定居地為原戶籍注銷地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自申請之日前1年內(nèi),,在國內(nèi)連續(xù)或累計居住滿2個月,,以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記錄為準;
(二)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
有穩(wěn)定生活保障是指有一定存款等經(jīng)濟來源證明,,或本人在國內(nèi)有親屬能夠解決生活問題。
(三)在擬定居地有合法固定住所,。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擁有房屋產(chǎn)權的住所,,或者工作單位統(tǒng)一安排分配給本人長期居住的住房,。
第七條 原注銷戶口為普通高校、普通中等專業(yè)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一般應向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高層次人才來皖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發(fā)區(qū)等引進的非我省注銷戶籍的高層次人才,,也可按第六條規(guī)定辦理。
第九條 華僑在境外所生的子女申請回皖定居,,應當符合我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有關涉僑規(guī)定,。
第十條 境外出生的華僑來皖定居,配偶在省內(nèi)的,,應當向配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無配偶或者配偶在省內(nèi)無戶籍的,應向在省內(nèi)的直系親屬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省內(nèi)無直系親屬的,,可以向在省內(nèi)的同胞兄弟姐妹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省內(nèi)沒有配偶,、直系親屬和同胞兄弟姐妹的,,可向省內(nèi)祖籍地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華僑申請回皖定居,,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親屬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回國定居所需材料:
(一)提交《華僑回國定居申請表》,;
(二)填寫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
(三)交驗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它有效證件,,并提供復印件,;
(四)交驗國外居留證明并提交復印件(非中文的需提供有效翻譯件),同時須提供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華僑在國外居留的認證或公證原件,?;蛘咂渌梢宰C明其居留實事的材料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五)提供原居住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材料,;擬定居地為我省非原戶籍注銷地的,,還應提供擬定居地公安部門同意落戶的證明;
(六)提供穩(wěn)定生活保障證明,;
(七)提供擬定居地合法固定住所證明(符合以下任何一條即可):
1,、房屋產(chǎn)權為本人所有的,交驗房屋產(chǎn)權證并提交復印件,;
2,、定居在其配偶、父母、子女直系親屬處的,,其親屬必須出具愿意為其提供住房的書面擔保,,交驗房屋產(chǎn)權證并提交復印件;
3,、定居在其非直系親屬處的,,其親屬必須出具愿意為其提供住房的書面擔保并須經(jīng)過公證處公證,交驗房屋產(chǎn)權證并提交復印件,;
4,、落戶到工作單位統(tǒng)一安排的住所的,工作單位要出具相關證明,。
(八)公安部門出具的本人近五年出入境記錄,;
(九)提交本人2寸正面免冠彩照3張(規(guī)格為48/33mm);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需提供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1,、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委托親屬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經(jīng)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托書,;
2、原為農(nóng)業(yè)戶口的申請人擬回原戶籍地定居的,,應當提供擬定居地村(居)委會,、鎮(zhèn)(鄉(xiāng)或街道辦事處)出具同意接收的證明,并說明是否同意參與本村利益分配,;
3,、華僑在境外所生的子女申請來皖定居,應提交經(jīng)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出生證明和親屬關系的公證證明(非中文的還需提供有效翻譯件),;
4,、申請回國定居的華僑持有的護照與原戶口注銷證明上登載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更正證明,;
5、擬在親屬家定居的,,要提供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直接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的,在收到申請后,,應對申請人的身份及提交的材料進行調(diào)查核實,,并于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征求縣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征求的意見包括申請人國內(nèi)戶籍注銷情況,、是否符合落戶條件等,??h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征詢函后,于7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書面意見并回復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在收到縣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報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在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于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批。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由受理單位通知申請人及時補充材料,。必要時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請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協(xié)助核查申請人出入境記錄信息、出入境證件簽發(fā)信息等情況,。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核查函后,,于7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核查并書面回復。補充材料時間和公安機關協(xié)助核查的時間,,不計入5個工作日內(nèi),。
第十四條 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直接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的,在收到申請后,,應對申請人的身份及提交的材料進行調(diào)查核實,,于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征求市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必要時可同時請市級公安機關協(xié)助核查申請人出入境記錄信息,、出入境證件簽發(fā)信息等情況,。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征詢函后,于7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書面意見并回復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在收到市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審批,;不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華僑定居廣德,、宿松縣辦理程序,參照本條執(zhí)行,。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符合條件的,,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應當予以批準,并簽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除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不予批準的,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應將申請材料退回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并說明理由,,由受理單位向申請人做出解釋,。需要補充材料的,由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通知申請人及時補充材料,。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10個工作日。
第四章 定居證的管理
第十六條 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到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領取批準簽發(fā)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并通知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或申請人領取,。
第十七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的有效期為簽發(fā)之日起6個月。華僑本人應當在《華僑回國定居證》有效期內(nèi)到擬定居地公安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需向受理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
第十八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在有效期內(nèi)損毀或者遺失的,,華僑本人可以向原受理申請的機關提出換發(fā)、補發(fā)申請,。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簽發(fā)《華僑回國定居證》,。
第十九條 《華僑回國定居證》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印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應當在每年三月份將華僑回國定居上一年度審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國務院僑辦,,并通報省公安廳,。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我省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