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報呼和浩特消息:內蒙古一公司因故意毀損明長城,,近日被內蒙古自治區(qū)文物局處以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這是內蒙古首次對故意毀損長城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據(jù)新華網報道,,2006年3月初,,內蒙古宏基路橋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基路橋公司)在修建興和至豐鎮(zhèn)一級公路工程時,未經申報批準擅自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烏蘭察布市豐鎮(zhèn)隆盛莊明代長城遺址進行施工,。
內蒙古文物局文物處處長王大方介紹說,,這段長城位于隆盛莊東約1公里處,建有一處高大的烽火臺,,宏基路橋公司的公路設計是由南往北在烽火臺附近穿越長城,。
內蒙古文物局獲悉此情況后,多次派遣工作人員趕到文物保護區(qū)施工現(xiàn)場及施工單位,,向有關負責人宣傳國家文物保護法律,,并提出公路繞行、鉆道,、架橋的建議,。但宏基路橋公司不聽勸阻繼續(xù)施工,并在施工中使明長城遺址和三處古村落遺址遭受嚴重破壞,。
2006年8月28日,,內蒙古文物局依法對宏基路橋公司作出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其后,,應宏基路橋公司的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召開了有關此行政處罰的聽證會。但聽證會結束后,,宏基路橋公司仍然我行我素,,無視國法,在公路穿過的明代長城地段鋪設瀝青路面,,致使其很難恢復原貌,。
鑒此,內蒙古文物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于2006年10月20日下達了處以宏基路橋公司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按規(guī)定,宏基路橋公司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30日內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起訴也不服本項行政處罰決定,,內蒙古文物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將申請吊銷宏基路橋的營業(yè)執(zhí)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