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發(fā)布部分企業(yè)及個人違規(guī)案例通報
原標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部分企業(yè),、個人外匯違規(guī)案例的通報
中國僑網5月26日電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消息,,2016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積極服務實體經濟,,便利跨境貿易投資,,加強外匯市場監(jiān)管,,依法嚴厲查處各類外匯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護健康良性外匯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guī)定,現將部分企業(yè)和個人外匯違規(guī)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寧波大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8月至9月,,寧波大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勾結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廢提單,虛構轉口貿易合同,,訂立高于市場價5倍至20倍的交易價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轉移資金,金額合計1.19億美元,。
該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逃匯行為。違規(guī)金額巨大,,性質惡劣,,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罰款2281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2:上海大新華物流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1月至7月,,上海大新華物流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勾結境內外關聯公司,簽訂虛假租船合約,,偽造運費發(fā)票,,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4506.90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逃匯行為。違規(guī)金額巨大,,性質惡劣,,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罰款207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3:杭州值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杭州值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全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構進口貿易,,重復使用合同和發(fā)票,,以“預付貨款”名義對外支付44筆,合計3967.70萬美元,,造成大額外匯資金非法流出,。
該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逃匯行為,。違規(guī)金額巨大,,性質惡劣,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罰款100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4:哈爾濱亞布力木業(yè)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哈爾濱亞布力木業(yè)有限公司與境外公司勾結,,重復使用已作廢海關進口報關單,篡改報關單金額,,套用其他公司進口報關單信息,,偽造對應的合同和發(fā)票,虛構進口貿易,,向境外非法轉移資金189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罰款293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5:達明電子(常熟)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年8月,,達明電子(常熟)有限公司為逃避銀行真實性審查,,重復使用7份發(fā)票,分別在兩家銀行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382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罰款117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6:廣東籍車某逃匯案
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廣東籍車某為實現向境外轉移資金目的,,逃避監(jiān)管,將其人民幣資金多層分散劃入劉某等84名個人的賬戶,,再利用該84名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冒用因私旅游、贍家款等名義,,將435.52萬美元違規(guī)匯至車某在澳大利亞及香港的個人賬戶,。
車某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的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構成逃匯行為,,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罰款10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7:山東籍趙某非法套匯案
2015年2月至12月,,山東籍趙某為實現大額兌換外匯目的,將公司賬戶內資金分散劃入41名員工個人賬戶,,利用這些員工個人購匯額度通過網銀辦理購匯,,再組織人員將所購外匯分439筆全部提取現鈔后歸集存入趙某個人賬戶,轉為定期存款,,合計204.6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構成非法套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對其作出罰款70.58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8:廣東籍梁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廣東籍梁某為實現逃稅目的,,將出口貿易貨款2403萬港元分82筆劃轉至地下錢莊境外賬戶,后由地下錢莊向梁某及其親屬境內賬戶分94筆劃入1956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數額巨大,違規(guī)性質惡劣,,嚴重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罰款58.66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9:河南籍婁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年3月,,河南籍婁某為實現非法向境外轉移資金目的,多次向地下錢莊控制的11名個人賬戶打入資金710萬元人民幣,,由地下錢莊將該資金兌換成外匯匯至婁某指定境外賬戶,,金額合計142.6萬澳元。
該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干擾外匯市場秩序。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罰款23.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案例10:山西籍耿某個人分拆逃匯案
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耿某為達到向境外非法轉移資產目的,,將其人民幣資金分散打入31人的個人賬戶,,再利用31名個人的年度購匯額度,通過網銀兌換成外匯,,集中匯至耿某控制的香港個人賬戶,,金額合計1178萬港元。
該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其作出罰款15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