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選舉委員會:遺失大馬卡仍可履行選民義務
中國僑網(wǎng)5月7日電 據(jù)馬新社報道,,馬來西亞選舉委員會主席莫哈末哈欣說,,遺失大馬卡的選民仍可履行選民義務,前提是攜帶報案書副本作為證據(jù),。
他說,,選民也可攜帶任何由政府機構(gòu)發(fā)出的證件,包括可證實個人身份的駕駛執(zhí)照,、限制護照或國際護照,。
他說,每一名國民的選票異常珍貴,,沒有人可以組織任何國民投票,。
“每個人的選票都是保密的,沒有人會知道(投誰),,除了選民本身向別人透露,。你有權(quán)投選屬意的人選?!?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align=left style="padding-right:10px;">
他早前接受馬新社訪問時這么說,。
詢及人們擔心選票上的編號被指可鑒定選民的身份,他重申,,選民無需擔心選舉過程出現(xiàn)舞弊,,并強調(diào)選票絕對保密,。
他解釋,印在選票上的編號旨在方便選委會職員審查及計算票數(shù),,而非用于徹查選民身份,。
“在選票上是沒有編號的,在計算選票和成績揭曉后,,選票將存放在安全的地方長達21天,,如果有任何一方要展開選舉訴訟,則可重新計票,?!?/p>
他說,在上述期限后,,這些選票將在各方的見證下燒毀,。
提到有單位發(fā)動廢票運動,莫哈末哈欣說,,拒絕投票或投下廢票是選民的一種損失,,因為選票是5年才1次的珍貴權(quán)益。
有鑒于此,,他說,,任何雇主若阻止雇員履行選民義務,根據(jù)1958年選舉法令第25條款,,一旦罪成將面對5000令吉罰款或入獄1年,。
他還說,雇主在投票日當天也不能扣除雇員的薪資或報酬,,或基于雇員在上班時間外出投票而施予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