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臺辦:臺胞與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稅收義務和權利
中新網1月16日電 國臺辦發(fā)言人馬曉光16日表示,臺胞在大陸工作、經商,,與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稅收義務和權利,,不存在所謂“較高風險”一說。

在當日的例行發(fā)布會上,,有記者提問,《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月1號頒布,,臺有關方面稱,,大陸在新稅法當中納入了反避稅的規(guī)定,如果臺胞是以在大陸有合法穩(wěn)定住所申請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話,,可能會被認定為“稅收居民”,,這將使大陸的臺商具有較高的風險,請發(fā)言人評論一下,。
馬曉光表示,,據了解,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增加反避稅的條款,,是一項普適性的稅收政策,,這些規(guī)則在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qū)包括在臺灣地區(qū)的稅收立法中,普遍存在,。
馬曉光強調,,臺胞在大陸工作、經商,,與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稅收義務和權利,,不存在所謂“較高風險”一說。
關于臺胞臺商關心的新稅法相關問題,,馬曉光再次說明:一是臺胞在申請居民居住證時的“合法穩(wěn)定住所”,,并不等同于個人所得稅法上所說的“有住所”,臺胞在大陸有合法穩(wěn)定的住所,,但因為學習,、工作、探親等原因消除以后,,返回臺灣的,,原則上視為“無住所”的個人,不據此認定為大陸的稅收居民,。
二是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延續(xù)并優(yōu)化了原稅法實施條例中的優(yōu)惠政策,對無住所個人來大陸境內短于6年者,對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稅,。
三是此次改革全面實施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提高了起征點,調整了稅率表,,增加了專項的附加扣除,,進一步減輕了臺灣同胞在大陸就業(yè)和生活上的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