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華人家長打孩子被罰30萬日元 辦理永住受影響
中國僑網(wǎng)3月15日電 據(jù)日本《中文導報》報道,,日前,,日本一位華人爸爸小張因為打孩子而被罰款30萬日元,。
據(jù)報道,,小張早上叫四歲的兒子起床去托兒所,一般他都是把孩子送到托兒所之后再去上班,,但兒子早上常因為沒睡醒而磨蹭,,小張眼看自己上班都要遲到了,動手掐了兒子,孩子細嫩的肌膚掐出了紫紅印,,之后小張將兒子送到了幼兒園,。誰知幼兒園老師看到孩子胳膊上青一塊紫一塊的,,直接報了警,,說懷疑孩子被家長虐待。
當小張百般解釋自己平時和孩子感情不錯,,并保證不會再對孩子動手之后,,小張總算沒有遭受牢獄之災,但是被判以“傷害罪”,,即傷害到了別人的身體,。按照刑法第204條,傷害罪可判以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小張雖然沒有牢獄之災,,但罰款未能躲過,他被勒令繳了30萬日元罰款,。
事情發(fā)生后,,小張最擔心的還是犯罪記錄是否會影響自己的簽證,他立即去咨詢相關部門,,被告知在5年以內(nèi)都不要想辦理永住或歸化申請了,。
在日本,所謂的“管教”有可能觸犯刑法,。中文導報提醒華人家長,,孩子是一個獨立的個人,打孩子可能構成犯罪,。并為大家梳理相關法規(guī)條例,。
刑法第208條,暴行罪,。這是指打或者踢孩子,,但沒有造成孩子受傷。將被處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30萬以下罰款,。
刑法第204條,,傷害罪。這是指通過暴力行為而使得兒童受傷了,。在小張家的情況就是孩子身上有青紫,。將被處以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萬以下罰款。將根據(jù)傷情是否嚴重來定,。
刑法第223條,,強迫罪。通過威脅、暴行而使孩子進行他們并無義務完成的事情,。比如讓孩子長時間站在外面,,比如超過正常管教的都屬于強迫罪。法定刑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