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游客赴泰游乘船摔骨折 告旅行社獲賠12萬
李女士在泰國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游船前往珊瑚島,上船時因腳踩到濕滑的坐墊而摔倒,致手腕部骨折,,為此她將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旅行社則稱,因旅游團成員搶座導致坐墊被碰到地上,故與他們無關(guān)。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旅行社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李女士獲賠12.8萬余元。
原告構(gòu)成十級傷殘
2016年1月22日,,李女士與被告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參加被告組織的同年1月25日至2月3日的泰國8晚10天旅游團并繳納費用4800元,。2月1日,李女士在泰國乘坐被告安排的游船前往珊瑚島旅游途中,,因坐墊放在游船地上,,她踩到濕滑的坐墊導致滑倒,造成左手骨折,。事發(fā)當天,,李女士在泰國醫(yī)院就診,經(jīng)診斷為腕部骨折并住院治療一天,。同月3日,,李女士隨旅行團回國。
李女士之后起訴稱,,因船工工作失誤,、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她上船時不慎摔傷,,并在當?shù)蒯t(yī)院救治,。后經(jīng)鑒定,其所受傷害構(gòu)成十級傷殘,,并需進行二次手術(shù)取出內(nèi)固定物,。但被告除為原告墊付過在泰國手術(shù)期間的費用外,拒絕賠償其他經(jīng)濟損失,,故訴至法院,,索賠近13萬元。
被告被判賠償12.8萬
被告旅行社則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稱事發(fā)時由于旅行團成員搶座,,導致坐墊被碰到游船地上。而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能夠判斷踩在坐墊上是有危險性的,,故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成立旅游合同關(guān)系,,被告作為旅行社應當承擔安排旅程、提供交通等義務,,亦應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旅游過程中,,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下乘坐交通工具,,被告即應承擔相當于承運人的責任,即保證原告的人身安全?,F(xiàn)原告因船舶地面有濕滑坐墊,,導致原告受傷,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原告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重大過失,故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據(jù)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2.8萬余元,。(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