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曼谷:餐廳內提供喝酒服務時間不能超過21時
中國僑網1月10日電 據泰國頭條新聞編譯報道,當地時間1月9日,曼谷市發(fā)布最新公告,公告中指出餐廳內提供喝酒服務的時間不能超過21時,。
曼谷市市長阿薩云簽署了曼谷市政府關于暫時關閉場所的公告,,且表示,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疫情局勢仍十分嚴重,,奧密克戎變種毒株的出現,,更加劇了疫情的局勢,泰國國內也出現了很多感染奧密克戎毒株的病例,。
因此,,為了持續(xù)預防病毒,根據2015年《傳染病法》第34條第6款和第35條第1款,,以及2005年《緊急法令》第9條中的相關規(guī)定,,經曼谷傳染病委員會會議決議,曼谷市的所有經營場所按照曼谷市發(fā)布的最新公告來執(zhí)行,,直到公告變更為止,,公告中的規(guī)定如下:
1、通過泰國旅游局SHA PLUS級別的衛(wèi)生標準評估的餐廳或飲料店可以正常營業(yè),,店內允許出售酒精飲品,,但提供酒精飲品的時間不能超過21:00。
2,、類似酒吧,、卡拉OK、娛樂場所的經營場所,,經營者或負責人需要做好遵守公共衛(wèi)生措施的準備,,并希望以上娛樂場所能調整形式,以餐廳或飲料店的模式經營,。且根據相關規(guī)定,,娛樂場所在開放前需獲得曼谷市傳染病委員會的許可,檢查和評估營業(yè)場所,、人員的準備情況,,在1月15日前獲得營業(yè)許可,才能開放營業(yè),。
若發(fā)現經營場所有不遵守公告中規(guī)定的行為,,根據2015年《傳染病法》第51條處以不超過2萬泰銖的罰款,或根據第52條處以不超過一年的監(jiān)禁或不超過10萬泰銖的罰款,,或兩者并罰,,視具體情況而定。此外,,還可能將根據2015年《緊急法令》第18條,,處以不超過兩年的監(jiān)禁或不超過4萬泰銖的罰款,或兩者并罰,。
因為是緊急情況,,如果疏忽,,將會對公眾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因此當事方不得根據泰國佛歷2539《行政程序法》第30條第2款(1)項行使駁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