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追逃中自愿遣返行為可認定為自首
境外追逃中自愿遣返行為可認定為自首
近些年來,,我國(中國,,下同)大量經濟犯罪人員,,特別是一些腐敗分子在被查處前潛逃國外,,在其后境外追逃過程中,,其中一些外逃人員由于不習慣外國生活或者真誠悔過等原因,,放棄相關對抗手段,,自愿回國接受審判,。對于外逃人員放棄對抗,、自愿遣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筆者認為應認定為自首,,這有助于開展境外追逃工作,。具體理由如下:
自愿遣返的行為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根據我國刑法典的規(guī)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梢?,自首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主觀方面要求犯罪人必須有悔罪的誠意,;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必須自動投案并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在具體的境外追逃案件中,,為了將外逃人員追捕回國,我國一般和相關國家開展引渡,、移民遣返等刑事司法合作,。外逃人員發(fā)現地國家在相關案件進入引渡程序或者移民遣返程序時,通常會根據本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限制外逃人員的人身自由,,以等待引渡或者遣返程序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逃人員放棄對抗,自愿遣返回國,,則會使外國的有關審查程序省略或者終止,。筆者認為,在境外追逃過程中,,盡管外逃人員尚未處于我國有關機關的控制之下,,與典型的自首行為也存在空間上的距離,但只要其遣返回國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應當將此種自愿遣返的行為認定為自首,,以便于追逃工作的有效進行。因為,,從主觀方面來看,,外逃人員犯罪后逃跑,在其后被通緝,、追捕過程中,,放棄國外的司法程序等抵抗手段主動投案,不僅體現了外逃人員較小的人身危險性,,也有利于中止司法行動,、節(jié)約司法成本。從客觀方面來看,,自愿遣返回國屬于“自動投案”,,有效地中止了追逃行動,只要回國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實現了歸案接受審判的結果,,可以成立自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外逃境外和境內逃亡并沒有實質上的區(qū)別,,外逃后能夠自動回國更能說明其棄惡從善的決心,理應認定為自首,。
將自愿遣返的行為認定為自首有助于開展境外追逃工作,。首先,在自首從寬的感召下,,能夠促使外逃人員自愿遣返投案自首,,節(jié)約境外追逃的司法成本。例如,,在移民遣返案件中,,由于遣返目的地是不特定的,驅逐國只關心逐出某外國人,,而不限制他離境后的行動自由,。如根據美國移民法的規(guī)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可以選擇出境目的地國家,只要該國家愿意接受該外國人并且美國主管機關不認為向該目的地國家實行遞解有損于美國的國家利益即可,。因此,,如果外逃人員能夠自愿遣返回國,,在本來可以利用外逃人員發(fā)現地國家冗長的司法程序而使被遣返程序和前景變得渺茫的情況下,,外逃人員如主動放棄相關的法律程序,自愿接受遣返回國,,表明其在主觀上具備了投案的自動性和自愿性,,客觀上也有效地省略了我國司法機關后續(xù)的追逃行動,實現了歸案接受審判的結果,,大大降低了境外追逃的成本,。其次,在追逃難的現實狀況下,,對自愿遣返回國的外逃人員認定為自首,,有助于實現境外追逃的目的。與其讓我們的司法主權落空,,還不如采取比較寬大的措施盡可能地感召外逃人員回歸接受我國的司法管轄,,盡可能地避免因不同法律制度差異而給引渡和遣返等工作造成困難和障礙。正如有專家所言,,有必要為外逃人員回國接受審判架設一座“橋梁”,,當外逃人員處于遣返猶豫時,如果我國能夠將其自愿回國接受審判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從而對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樣會極大地增強外逃人員回國接受審判的信心,有助于實現我們境外追逃的目的,。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G20反腐敗追逃追贓研究中心研究員)
商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