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企遭董事串通損害利益 律師巧妙策劃維權方案
案例提供:詹禮愿[點擊查看律師簡介]
一,、案情簡介
1992年8月,,香港L公司(原告)與廣州D公司簽訂《番禺市D公司與香港L公司合作經營番禺L公司總合同書》(以下簡稱合作企業(yè)為“番禺L公司”,,簡稱該合同書為“合作經營合同”),。合同約定“D公司以不作價不計入注冊資本的形式提供土地24.0畝(16000㎡),負責填土,,填土高度在原農田標高0.8米,并平整一次;1500KVA負荷報裝及購置變壓器,;日用水1500立方包裝費及敷設水管到廠門口,排污設施和本合同第十六條(一)服務作為合作條件,;香港L公司出資港幣7899萬元,,用于購買機械設備,基建基金,,辦公用品,、交通工具、流動基金的方式合作經營番禺L公司,。
番禺L公司設立董事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總經理責任制,董事會是合作企業(yè)代最高權利機構,,其職權其中包括決定聘任,、罷免總經理、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審定合作企業(yè)打算與其他經濟實體簽訂屬于合作企業(yè)的重要業(yè)務協議及文件,以及其它重大事情等,;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D公司委派二名,原告委派三名,,董事長由原告人員擔任,,副董事長由D公司人員擔任;董事長是合作企業(yè)等法定代表,,董事長因事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業(yè),董事會可授權總經理代表合作企業(yè),,對授權以內的對外洽談業(yè)務,、簽署文件。
香港L公司委派梁某,、李某,、葉某,,D公司委派董事為何某、梁某某,,組成了番禺L公司的董事會,,其中梁某為法定代表人,但后來,,由于梁某和李某轉讓了各自在香港L公司股份,。實際上僅有葉某代表香港L公司利益和真實意愿,負責合作企業(yè)番禺L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并負責公司財務管理,。
自2011年年初,,合作企業(yè)番禺L公司另外四名董事梁某、何某,、李某,、梁某某串通損害香港L公司及合作企業(yè)的利益。先是作出董事會決議將代表香港L公司利益和意愿的葉某的經營管理權及財務權予以剝奪,,并將葉某逐離番禺L公司,,葉某此時只能無奈先返回香港L公司再尋求救濟辦法。此時,,梁某,、何某、李某,、梁某某四人,,故意通過公證郵寄送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通知書(送達地址竟為番禺L公司),惡意利用送達地址及時間差問題,,制造L公司指派的董事葉某不到會的假象,,然后在公證處進行臨時股東會會議,以視為葉某棄權的手段,,將包括D公司作為出資對價的中方土地在內的番禺L公司全部資產低價出售,,將L公司資產全部被掏空,導致香港L公司損失慘重,。
二,、巧妙為僑商策劃維權方案
面對此情況,香港L公司于2012年開始即進行維權行動,,先后向國僑辦與廣東省僑辦投訴反映,,亦嘗試過提起行政訴訟否定股東會決議,提起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等一系列的民事訴訟,,但效果甚微,,要么被判敗訴,要么被以各種理由導致案件休眠,。百般無奈之際,,香港L公司通過廣東省僑務工作辦公室找到廣東為僑資服務律師團團長詹禮愿律師,。
詹禮愿律師認真聽取了香港L公司工作人員的案情介紹后,根據多年以來為僑資企業(yè)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當時即向香港L公司提出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及通用的《合作經營企業(yè)章程》,,中方作為合作出資的土地,在合作期限結束后,,是需要返還中方合作方的,,而且根據中方的名稱,應該是國有企業(yè)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現中方作為出資的土地被處分,,不但合作企業(yè)利益被損問題,還存在合作期滿后被訴返還土地的責任風險,。經認真審閱香港L公司與D公司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果然不出預判,,律師發(fā)現合同第三十九條約定:“合作企業(yè)宣傳解散時,,參照《合資法實施條例》103-108條規(guī)定進行清算所有債權、債務,,由乙方(香港L公司)全面負責與甲方(D公司)無關,。甲方(D公司)投入的土地以及土地上建筑物,附屬設施歸甲方(D公司)所有,。在清償債務后,,合作企業(yè)其余剩余財產歸乙方(香港L公司)所有?!?/p>
根據案件上述情況,,詹禮愿律師經過綜合分析策劃后,向香港L公司提出根據《合作經營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爭紛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的規(guī)定,,向該委提出合同條款解釋之訴,,請求裁決認定:“D公司作為中方合作方依據合同第十二條投資的土地及其上蓋建筑物等不動產,在合作期內不得對合同外第三人轉讓”的仲裁方案,,并分析該方案的好處:勝訴可依據該生效裁決書,,要求認定對外轉讓合作土地的買賣合同無效,以收回合作土地,,維護合作企業(yè)及香港L公司自身的利益,;若敗訴,即可以免除合作企業(yè)及香港L公司在合作期滿后被追訴要求返還土地的法律風險,。這實為一場無論勝敗都有收獲的策劃方案,。
上述仲裁方案,得到香港L公司的認可后,,根據香港L公司的授權以及廣東博厚律師事務所的指派,,詹禮愿律師于2015年5月25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人以香港L公司作為申請人,以D公司作為第一被申請人,,同時將合作企業(yè)作為第二被申請人提起仲裁案件,,要求解釋認定“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1992年8月2日簽訂的《合作經營番禺勵業(yè)漂染有限公司總合同書》約束下,第一被申請人作為中方合作方依據合同第十二條投資的土地及其上蓋建筑物等不動產,,在合作期內不得對合同外第三人轉讓”,。
三、裁決結果
案件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依法受理,。開庭過程中,,被申請人D公司為維護某種隱含關系而確保處分合作土地的買賣合同的效力,而一直強調其作為出資的土地不用在合作結束清算時予以返還,。詹禮愿律師作為申請人香港L公司的代理人,,當時即向仲裁庭釋明申請方提起仲裁的目的,以及在D公司自行主張不要返還合作土地的情況下,,亦同意在合作企業(yè)清算時無需將中方作為出資對價的土地返還D公司,。經過開庭審理聽取雙方意見后,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514號《裁決書》,,裁決支持了香港L公司的訴訟請,,裁決解釋認定“被申請人一作為中方合作方依據合同第十二條投資的土地及其上蓋建筑物等不動產,在合作期內不得對合同外第三人轉讓,?!蓖瑫r,在事實查明處對“D公司確認在合作期限屆滿,,合作企業(yè)清算時無需將合作土地返還D公司”的內容予以明確,。
四、維權效果
根據中國國際貿易經濟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6)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514號《裁決書》的裁決結果及事實認定,,香港L公司不但在合作期限屆滿進行合作企業(yè)清算時不用將土地返還D公司,,而且該土地不得在合作期間內對外第三人轉讓亦得到仲裁委的認定,該土地被低價轉讓的合同效力將歸于無效,。根據詹禮愿律師策劃方案提起的仲裁案件的兩個目的均得到實現,,香港L公司減少的直接損失將達到人民幣3000萬元。同時,,取得土地不得對合作外第三方轉讓的生效裁決文書后,,無疑為香港L公司提起的買賣合同無效之訴增添強有力的依據,若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香港L公司即可再挽回人民幣1500萬元的經濟損失,。
在本案中,詹禮愿律師提出的訴訟方案,,一方面從實體上否定了中方董事代表與不代表香港L公司真實意愿的名義董事代表相互串通,,企圖以時間差手段制造香港L公司代表葉某不按時參加董事會視為棄權的目的,,實體上否定了在合作期間內對合同土地對外轉讓的土地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在仲裁案件審理過程中,,利用中方公司力保買賣合同效力的心態(tài),,獲得中方公司確認在合作期滿后無需返還土地的承諾,并得到仲裁委于裁決書上予以記錄,。本次維權行動為僑商保護或減少損失達4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