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公布 明年起施行
2016年8月26日泉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內容與上位法沒有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泉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號)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于2016年8月26日經(jīng)泉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于2016年12月2日經(jīng)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以下簡稱“海絲史跡”)的保護,,促進海絲史跡的合理利用,繼承優(yōu)秀的歷史文化遺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海絲史跡是指歷史上反映泉州由海外通商貿易、文化交流等活動留存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跡、遺址,,包括體現(xiàn)海外通商貿易的碼頭,、橋梁、航海設施、商品生產(chǎn)基地,;體現(xiàn)文化交流的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畫等,。
第三條 海絲史跡保護管理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海絲史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xù)性,。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工作,,并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xié)助開展安全檢查等相關工作,,做好海絲史跡的保護工作。
引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guī)民約,、居民公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市、縣(市,、區(q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海絲史跡的相關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需要,,對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專人負責管理,;對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可以聘請文物保護員進行保護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海絲史跡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對在海絲史跡保護,、管理,、利用和捐贈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絲史跡保護管理經(jīng)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海絲史跡保護社會基金,。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九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海絲史跡的普查和申報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海絲史跡評定標準,,對海絲史跡進行評定,并編制《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對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未申報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評定,。
市人民政府負責《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的核定公布。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十條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分為列入世界文化遺產(chǎn)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chǎn)預備名單的海絲史跡,;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海絲史跡的保護規(guī)劃,。其中,,列入世界文化遺產(chǎn)名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chǎn)預備名單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的保護規(guī)劃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列入省,、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的保護規(guī)劃,,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其他海絲史跡的保護規(guī)劃,,報請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保護規(guī)劃經(jīng)批準公布后,,應當嚴格執(zhí)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經(jīng)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二條 海絲史跡按照劃定的保護區(qū)域進行保護管理,。對列入世界文化遺產(chǎn)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chǎn)預備名單的,,按劃定的遺產(chǎn)區(qū)和緩沖區(qū)進行保護管理;對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按劃定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保護管理,;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所在地縣(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保護范圍并公布,。海絲史跡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保護標志。
第十三條 在海絲史跡遺產(chǎn)區(qū)和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海絲史跡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實施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確因保護需要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列入世界文化遺產(chǎn)名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chǎn)預備名單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應當依法報請批準,;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史跡,,應當報請縣(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在海絲史跡緩沖區(qū)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保護規(guī)劃并依法報請批準。
在前二款中獲批準的建設工程,,文物,、住建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業(yè)主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建設的監(jiān)督管理,及時發(fā)現(xiàn),、糾正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十四條 在海絲史跡緩沖區(qū)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市,、縣(市、區(qū))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保護規(guī)劃的相關要求,,納入項目用地規(guī)劃條件,。
保護區(qū)域內的建設工程進行招標時,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施工中發(fā)現(xiàn)海絲史跡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關措施的要求,。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qū))文物,、規(guī)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劃定地下,、水下海絲史跡埋藏區(qū),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在地下,、水下海絲史跡埋藏區(qū)內進行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fā)掘。
第十六條 在拆遷和建設工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海絲史跡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xiàn)場,。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除遇有特殊情況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派員到達現(xiàn)場處置,,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不符合保護規(guī)劃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照法定權限責令限期整改、拆遷,;對保護規(guī)劃實施前已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整改、拆遷的,,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搶救、收集和保護與海絲史跡相關的可移動文物,,并通過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或者根據(jù)需求設置專題博物館進行收藏,、保護和展示。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責任書,履行指導監(jiān)督職責,。保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國有的海絲史跡,,使用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二)非國有的海絲史跡,,所有人為保護管理責任人,;
(三)沒有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確的海絲史跡,,由所在地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四)海絲史跡為宗教活動場所的,由宗教主管部門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條 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負責海絲史跡的修繕,、保養(yǎng)和管理,未經(jīng)批準不得擅自修繕,、遷移,、重建、拆除,;
(二)負責海絲史跡的安全防范和保衛(wèi)工作,,依法履行文物保護有關用火用電管理規(guī)定,落實防盜,、防自然損壞,、防自然災害等安全措施;
(三)發(fā)現(xiàn)危害海絲史跡安全險情時,,立即采取有效救護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shù)乜h(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排除險情,;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保護管理責任。
第二十一條 非國有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責任人對有損毀危險的海絲史跡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shù)厝嗣裾畱斀o予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等幫助,;具備修繕能力而未能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當?shù)厝嗣裾梢越o予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保護管理責任人負擔,,也可以依法予以置換或者購買,。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海絲史跡保護區(qū)域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海絲史跡及其保護設施,、保護標志上張貼、涂污,、刻劃,,或者移動、拆除,、損毀保護設施,、保護標志;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物品;
(三)采石,、采砂,、采礦、造墳,、毀林,;
(四)違法排放污染物;
(五)引進與當?shù)厣鷳B(tài)環(huán)境不相協(xié)調的外來生物物種,;
(六)其他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監(jiān)測巡查,、重大事項專家咨詢、定期通報,、日常保護記錄檔案和應急預案等制度,,加強行政執(zhí)法,及時制止,、糾正和查處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狀況進行檢查評估,,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