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女子上私教課受傷 健身館被判賠3萬元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李允玲) 上健身館聘請健身教練指導陪同鍛煉身體,,本是有益身心的好事,佛山市民何女士卻在健身過程中,,在教練的陪同下受傷了,。因賠償問題未談妥,何女士將健身館起訴至禪城法院,。昨日(3月5日)記者從禪城法院獲悉,,法院一審認定健身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何女士受傷,判決其賠償何女士3萬余元,。
女子健身摔倒受傷
2016年1月,,何女士到健身館交費成為其學員,并聘請該館的教練作指導,。同年6月11日下午5點半左右,,何女士在教練的陪同下,使用設備進行高低跳鍛煉時摔倒受傷,。隨后,,何女士被送往佛山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28天,經(jīng)診斷為:骶4骨折,。
出院后,,何女士還多次進行門診治療,,上述治療合計產(chǎn)生醫(yī)療費9788元,,護理費1960元。雖然在事故發(fā)生后,,健身館墊付了10000元,,但此后何女士多次聯(lián)系健身館商談賠償事宜,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遂將健身館訴至法院,。
設備不穩(wěn)?操作不當,?
何女士認為,,其到健身館交費并聘請私人教練進行鍛煉,在高低跳項目鍛煉過程中,,由于健身館提供的設備不牢固,,造成其摔倒受傷。且其就職于廣州某投資咨詢公司,,每月本應有10000元收入,,現(xiàn)受傷在家無收入來源,健身館應賠償其4個月,,共40000元的誤工費,。另外,,還應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及營養(yǎng)費2000元。
對此,,健身館辯稱,,何女士跳躍鍛煉使用的踏板設備是正常的,沒有其所述的不牢固情況,,何女士受傷是其使用該設備不當所造成,,因此,何女士本人也應負30%的責任,。
判決:健身館未盡義務須賠償
禪城法院認為,,根據(jù)雙方提供的事發(fā)現(xiàn)場及設備的照片反映,何女士進行高低跳鍛煉的設備,,系由9塊塑料構件疊加組成放置在地面作平臺,,何女士在做跳躍踩踏動作時,因疊加的塑料構件受力散離倒塌,,導致其后仰倒地受傷,,與健身館的設備結構不牢固及沒有在設備周圍放置防護墊起緩沖保護作用所致有因果關系。而且,,健身館對其提供給何女士使用的健身設備是否符合安全標準,,以及對設備存在的危險性盡到告知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
法院認為,,作為面向公眾經(jīng)營的健身館,健身館對其館內(nèi)的設備負有保障安全性的義務,。由于健身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何女士在使用其提供的設備時因設備不牢固,導致身體跌倒受傷,,健身館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最后指出,因何女士在休息期間的確沒有收入,,但其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月薪為10000元,,法院認定何女士4個月的誤工費為19077元。據(jù)此,,法院判決健身館賠償何女士醫(yī)療費9788元,、住院護理費19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誤工費19077元,合計33625元??鄢褖|付10000元,,健身館實際應賠償23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