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晉江發(fā)文禁止教師從事“微商”仍處自查階段

一紙紅頭文件,攪動福建晉江教育界,,也引發(fā)全國性關注,。
3月21日,福建省晉江市教育局印發(fā)文件,,禁止全市范圍內包括在編及合同制教師在內的教職員工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并要求下屬各學校啟動“自查自糾”,同時開通家長舉報熱線,。在文件中,,晉江市教育局將這一政策的動機,解釋為部分教師從事“微商”,,已“影響正常教學工作”,、“損害教師隊伍形象”。
文件下發(fā)十天,,執(zhí)行卻不樂觀,。昨日,晉江市教育局相關工作人員確認,,目前尚未接到舉報線索,,也沒有處理一名在職教師,。其表示,教師從事“微商”,,取證及認定都是難題,,目前仍停留在“自查”階段,對沒有自行整改的,,將由紀檢部門介入,。
嚴查“微商” 教師需簽《承諾書》
2017年3月下旬開始,一場名為“教師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自查自糾會議”的活動,,陸續(xù)在福建晉江境內多所學校開展,。會議內容包括“學習相關文件”,并簽署《承諾書》,。
以晉江市池店中心小學為例,,該校教師公開承諾,“拒絕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
這場活動,,源起晉江市教育局印發(fā)的一份文件。新京報記者獲得的這份名為《關于開展教職員工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問題自查自糾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中稱,,因“有群眾反映”,,晉江教育系統(tǒng)中,有“少數(shù)教職員工無視法規(guī)和紀律的約束,,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導致“嚴重影響到正常教育教學工作”,甚至“在學生家長中造成不良影響”,,“損害了教師隊伍形象”,。
據此,晉江市教育局要求下屬各學校對照相關規(guī)定,,對本單位教職工從事“微商”等營利性活動情況進行調查摸底,,開展自查自糾。同時對存在違規(guī)情形的教職員工,,要逐一進行教育談話,,“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工作,要求涉及對象及時糾正整改”,。
上述文件中稱,,禁止從事“微商”等活動的對象,是包括在編及合同制身份在內的晉江全市教職員工,,對存在問題且未自行整改者,,將由晉江市教育局、晉江市紀委派駐教育局紀檢組調查處理,。此外,,教育局也將不定期對各學校執(zhí)行情況展開督查,。
晉江市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員稱,,下發(fā)通知的原因,,系教師從事“微商”行為客觀存在,加之家長投訴,,因此要求學校通過自查自糾來進行整改,。這名工作人員強調,上述通知屬“內部文件”,,“主要是給教師確立一個導向,,專心教學,而不是為了處罰教師,?!?/p>
尚未有教師受到處理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晉江市教育局出具的文件中,,附有舉報熱線,。昨日,新京報記者撥打這一電話,,對方自稱晉江市教育局人事科工作人員,,其表示,盡管開通舉報已有10天,,但目前尚未接到一條舉報線索,,也沒有處理一名在職教師。
上述工作人員介紹,,在實際操作中,,對從事教師“微商”行為的認定及取證,均存在困難,?!叭绻皇窃谂笥讶Πl(fā)了商品信息,沒有具體交易,,就很難確認,。” 其表示,,如果接到家長舉報,,教育局將進行調查核實,除了相關證據外,,還需教師本人承認,,并有證人證明等完整程序。

晉江市教育局另一名工作人員稱,文件打擊的,,主要是部分教師“利用工作的影響力”,,向學生或者家長推銷產品,導致“買還是不買都很被動”,。對于涉事教師這樣的行為,,家長應做好證據留存,同時積極與教育主管部門聯(lián)系,。
新京報記者隨機采訪了晉江市境內數(shù)所學校,,多名教職員工稱,在接到教育局文件后,,即開展相關學習活動,,并強化“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學習。而曾經參與“微商”的教師,,多為新近工作的年輕教師,,在文件下發(fā)后,已自行刪除相關圖文信息,。除此之外,,學校方面尚未有進一步行動。
■ 追問
教育部門發(fā)文“禁微商”是否適當,?
有專家稱沒必要管,,也有專家認為教師身份特殊,發(fā)文規(guī)范合理
新京報記者檢索發(fā)現(xiàn),,網絡上關于教師從事微商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止。不少學生家長稱,,在看到教師發(fā)布的商品信息后,,會覺得“尷尬”,“買或者不買都不合適”,。
南京一名在編教師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工作之余,自己也從事“微商”,。不過,,這名教師強調,,自己在發(fā)朋友圈宣傳產品時,會屏蔽學生及家長,,也不會將“廣告”打到家長群,。“一個是怕給家長制造麻煩,,另外也為了避嫌,?!鄙鲜鼋處煼Q,,教師工作時間比較固定,社交圈單一且“窄”,,從事微商除了增加收入之外,,也有擴展交際圈等考慮。
教育學者熊丙奇認為,,在晉江市教育局看來,,教師從事微商,會影響教師形象和教學工作,,甚至出現(xiàn)強制學生和家長購物的情況,。他表示,這些問題,,并非從事“微商”必然出現(xiàn)的問題,。對于教師從事微商,應當從學校內部管理的角度來解決,,例如加強教育資源的配置和優(yōu)化,,保證教師本職工作完成好,“沒有必要管8小時之外的事”,。如果出現(xiàn)利益輸送,,家長可以通過教師委員會等合法的維權渠道來解決。
而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認為,,盡管沒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但是教師其身份特殊。教師兼職做微商,,如果利用職務影響經商,,與教學工作相沖突,因為職業(yè)的特殊性,,而帶來負面影響,。考慮到這些,,那么這項通知本身是沒有問題的,。
行政手段干預是否有根據,?
教育局認為教師屬公職人員,禁止參與經營活動,;專家稱“不能一棍子打死”
晉江市教育局認為,,教師屬于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特殊,,從事微商只是載體發(fā)生變化,,但本質上還是“做買賣賺錢”,屬于經營活動,,應當予以制止,。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晉江市教育局的發(fā)文依據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而在2016年1月新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也有類似規(guī)定。
而在熊丙奇看來,,就目前來說,,尚無法律規(guī)定禁止教師利用課余時間兼職。盡管《公務員法》有規(guī)定,,但教師不屬于公務員,,沒有享受公務員的權益和福利保障,因此不能直接按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華南理工大學政府績效評價中心主任鄭方輝表示,,在實際操作中,要將教師與公務員區(qū)別對待,,而在教師內部,,事業(yè)編制與合同制教師也應有所不同,不能“一棍子打死”,。事業(yè)編制教師根據《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規(guī)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分,。對于合同制教師而言,,教學僅為工作,按勞動獲取報酬,,在正常工作之外參與經營性質活動,,主管部門則不宜過分干預。
不過,鄭方輝也強調,,教師工作不僅僅在課堂,,日常備課等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而如果專注于從事經營性活動,,則會分散精力,。他表示,作為教師,,應當區(qū)分好“主業(yè)”和“副業(yè)”,,保證教學質量。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王煜 左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