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7月7日生效:限制受調查的人離港
海外網7月6日電 據香港特區(qū)政府6日晚發(fā)布的新聞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于今日(7月6日)刊憲公布,,并將于7月7日生效,。
公報表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今日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上,,會同國安委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zhí)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guī)定的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秾嵤┘殑t》包括為相關人員采取該特定措施以防范,、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及為確保有效執(zhí)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qū)維護國家安全的執(zhí)行機制,。
《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包括以下七條:1.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2.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3.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4.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5.向外國及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6.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jiān)察的授權申請,;7.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香港政府發(fā)言人指出,上述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guī)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并詳細地列明執(zhí)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zhí)行《國安法》時,,所行使《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和采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海外網 魏雪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