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公祖師”肉身像追索訴訟案聽證會在荷蘭舉行
14日,,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qū)法院就中國福建村民向荷蘭藏家奧斯卡·范奧弗里姆追索章公祖師肉身像一案舉行了首場聽證會,。
被告情緒激動 拒絕接受拍攝采訪
聽證會于當?shù)貢r間下午一點半開始,,原告方由福建村民委托的代理律師團出席,,被告方荷蘭藏家奧斯卡·范奧弗里姆本人隨辯護律師一同出席了聽證會。出庭的范奧弗里姆本人拒絕任何拍攝和采訪,,但在雙方律師發(fā)言結(jié)束,、聽證會進入辯論程序時,他情緒激動,,進行長篇發(fā)言,,反復陳訴了在香港購入佛像的整個過程。
雙方爭論“肉身坐佛”身份問題
在歷時三個多小時的陳述和辯論中,,雙方把大部分時間都用在了“原告主張返還的佛像與范奧弗里姆購得的肉身坐佛是不是同一尊佛像”這一焦點問題上,。被告律師在陳述時指出,范奧弗里姆所購佛像不具備部分福建村民描述的特征,,包括“左手虎口位置有洞”,“頸部有裂紋,、頭部或有松動”等,。而針對被告方的主張,原告方的律師團隊已提前向法庭提交了多項證據(jù),,并當庭展開辯論,。
福建村民律師代表 霍爾特赫伊斯:無論這尊佛像手上有沒有洞,我不確定村子里的這個傳說是否屬實,,我也不確定這是否應該成為決定性證據(jù),。即便如此,我們并沒有對這一點進行過獨立調(diào)查,因為是被告對佛像進行的CT掃描,,而現(xiàn)在佛像已經(jīng)不在他手里了,,我們也沒有辦法再做這個檢測,所以證據(jù)就沒有了,。
被告稱已用佛像交換其他藝術(shù)品
被告律師陳述,,范奧弗里姆已于2015年11月與第三方達成交換協(xié)議,用所持佛像交換該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藝術(shù)品,。被告律師主張,,被告既不持有佛像,也不擁有佛像所有權(quán),,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被判決不予受理或予以駁回,。對此原告律師表示,這一“交換”行為可被推定為“欺詐性轉(zhuǎn)讓”,。在聽證會上,,原告律師要求法庭判決被告提交其所述的“交換協(xié)議”、公布所謂“第三方”的身份信息,;要求法庭判決此“交換協(xié)議”非法無效,。而被告方則堅稱“已向此第三方承諾不會透露其姓名”。
福建村民律師代表 霍爾特赫伊斯:被告聲稱協(xié)議沒有任何書面記錄,,所以我們無法要求他提供交易記錄作為證據(jù),。被告強調(diào)他們進行的是口頭的商討及協(xié)議,我的律師同事向法官提出,,如果是口頭協(xié)議的話,,一定會有電子郵件往來的記錄,反映出協(xié)議商討的過程和達成交易的條件,。被告方表示他們不愿意公布這一信息,,這最終將由法官進行判定,。
央視記者 劉嬋娟:依照荷蘭的法律程序,法官在聽證會上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提出有關(guān)問題,,不會當場作出裁決。代表福建村民的律師團隊介紹,,跨國民事訴訟一般耗時比較長,,再加上此案涉及案值較大,案件塵埃落定可能需要兩到三年,,甚至是更長的時間,。
國際公約存缺失 佛像回家路漫漫
專家表示,海外文物的國際追索非常復雜,,現(xiàn)有國際公約對打擊文物販運及流失文物返還上存在諸多缺失,,“章公祖師”肉身像“回家”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據(jù)了解,當前文物返還領(lǐng)域有兩個國際公約,,一是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通過的《關(guān)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chǎn)和非法轉(zhuǎn)讓其所有權(quán)的方法的公約》,,這個公約主要針對的是館藏文物,而“章公祖師”肉身像不屬于這一類,。
第二個是1995年由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xié)會通過的《關(guān)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這個公約的簽署國只有37個國家,荷蘭雖然在1996年簽署該公約,,但至今沒有獲得議會批準,,因此該公約對荷蘭目前并不具備強制法律約束力。此外,,中國與荷蘭之間也沒有簽訂關(guān)于文物追索的雙邊協(xié)定,,使得“章公祖師”肉身像的追索沒有適當?shù)姆沙绦蚩梢宰鰠⒄铡?/p>
據(jù)專家介紹,對于目前正在進行的“章公祖師”肉身像追索訴訟,,可以參考的另一個國際公約是聯(lián)合國《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借助刑事司法渠道追索文物。這需要中國和荷蘭兩國外交和公安部門合作,。在這一過程當中,,要通過司法調(diào)查還原整個證據(jù)鏈,包括偷盜,、走私,、出入境、交易等環(huán)節(jié),。如果“肉身坐佛”從中國盜出的事實得到中荷雙方的確認,,并能找到責任人,中國就可以參與刑事訴訟,,通過司法判決將文物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