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K類簽證入美境后離婚 綠卡恐被拒面臨遞解
中國僑網7月23日電 據美國《世界日報》報道,,華裔王女士2004年以K3簽證入境美國,,后來和當時的美國公民丈夫感情破裂,沒能在美國國內調整身分,;她雖和現在的公民丈夫再婚,,但移民局以K類簽證入境不能通過第二個丈夫調整身分為由,,拒絕了她的申請,還因此將其置于遞解程序,。
聯(lián)邦最高法院日前關于Pereira v. Sessions案的判決,,為王女士的案子帶來曙光;因她的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簡稱NTA或I-862表格)上時間寫的是“待定”(To Be Decided),,不能使用“停止時間規(guī)則”(Stop-Time Rule),她可以累積在美連續(xù)居住的時間,,從而申請“非永久居民取消遞解出境”(Cancellation of Removal for Nonpermanent Residents),、即俗稱的十年豁免綠卡。
王女士表示,,她現在的丈夫也是公民,,兩人還有了兩個孩子;2012年她通過一家律師樓遞交綠卡申請,,因當初是K類簽證入境,,不能通過第二個丈夫在美國國內調整身分,被移民局拒絕,,還因她逾期居留將其置于遞解程序,。
但王女士的出庭通知上只寫了法院的地址,上庭時間是“待定”,,且她收到出庭通知時在美只連續(xù)居住了八年,;根據法院當時的解釋,她的案子適用“停止時間規(guī)則”,,即使之后上庭期間在美居住滿十年,,也不能申十年豁免綠卡;2015年她的案子還被行政關閉,。
移民律師鄭毅表示,,“非永久居民取消遞解出境”是1996年國會通過、1997年4月1日生效的“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責任法”(IIRIRA),,提供給處在遞解程序中的非永久居民的移民救濟,;被批準者有資格獲得永久居民身分,。
但因申十年豁免綠卡者必須滿足出庭通知發(fā)出前,已在美連續(xù)居住至少十年的條件,,而一旦出庭通知發(fā)出,,連續(xù)居住的時間就停止計算,即“停止時間規(guī)則”生效,;哪怕后來上庭的過程中達到十年,,也沒資格申十年豁免綠卡,。
鄭毅說,,根據最高法院的最新解釋,若王女士符合無犯罪紀錄等十年豁免綠卡的其他申請條件,,則可請求重新安排上庭,、進而申請十年豁免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