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80企業(yè)聯(lián)名致函最高法院 促大學招生考量種族因素
中國僑網(wǎng)8月2日電 據(jù)美國《世界日報》綜合編譯報道,全美80多家主要企業(yè)1日向聯(lián)邦最高法院提交辯前法律陳述,要求最高院繼續(xù)維持目前大學錄取時考慮種族因素,,認為平權行動對構建多元化的勞動力和提高企業(yè)利潤至關重要,。
最高院秋天將聽取兩個上訴案的口頭辯論,,結果將影響到未來大學錄取的種族政策。亞裔學生在此案中的入學權益是主要關注點之一。
包括美國運通(American Express)、聯(lián)合航空(United),、美國航空(American Airlines)、蘋果(Apple),、英特爾(Intel),、拜耳(Bayer)、通用電氣(GE),、亨氏(Kraft Heinz),、微軟(Microsoft)、威瑞森(Verizon),、寶潔(Procter & Gamble)和星巴克等大公司表示,,大學培養(yǎng)的種族多元化學生為企業(yè)提供了多元化和受到良好教育的求職者,能夠滿足公司與客戶的需要,,“大學生的多元化日益重要,政府必須繼續(xù)促進”,。
這些企業(yè)表示,,種族多樣性在迅速多元化的美國不僅是許多人的道德訴求,而且也是底線,,禁止大學錄取中考慮種族因素,,將損害企業(yè)打造多元化勞動力的努力。
杜邦(DuPont)和吉利德(Gilead)科學公司等八家高科技企業(yè)表示,,高院不能推翻平權行動,,大學生的種族多元化對培養(yǎng)未來的創(chuàng)新人才至關重要,“如果不培養(yǎng)多元化的學生,,就不能培養(yǎng)出最優(yōu)秀的學生,。市場需要種族和其他多樣性,將使國家經(jīng)濟更健康”,。
高院1978年以來相繼裁決,,種族是大學錄取的考慮因素之一,大法官歐康諾(Sandra O'Connor)2003年就Grutter v. Bollinger一案裁決道:“為了培養(yǎng)合法的公民領袖,,必須為各種族和各族裔的合格人才提供成長為領袖的道路,?!?/p>
但保守派的“學生錄取公平”團體對這一裁決提出挑戰(zhàn),認為在成立最久的私立大學哈佛和最古老的州立大學北卡羅來納大學,,種族不能作為錄取的考慮因素,,要求高院撤銷前判。
該組織稱,,哈佛大學錄取過程中被淘汰的亞裔學生比重過高,,違反了高院的先前判例和學生的憲法權利。
挑戰(zhàn)被兩個聯(lián)邦下級法院駁回后,,如今高院決定聽審,,被廣泛視為大法官可能愿意重審先前有關平權行動的判例,可能取消大學錄取的種族因素,。(孫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