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yè)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