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啟動居住證辦理 不再發(fā)放暫住證
莆田網訊 記者從莆田市公安局獲悉,,根據《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5號)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出臺的《貫徹落實《辦法》的實施意見》(莆政綜〔2016〕151號),,莆田全市已全面開展居住證辦理工作,,不再發(fā)放暫住證,。對材料齊全,、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后15日內發(fā)放居住證,。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
居住證申領的對象及條件有哪些,?據介紹,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1.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2.合法穩(wěn)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的房屋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的宿舍居住的;3.連續(xù)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的,。
值得注意的是:1.自2016年12月1日起,,公安機關不再發(fā)放暫住證;2016年12月1日之前領取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xù)有效,,暫住證辦理年限計入居住年限。2.從2017年1月10日至2017年6月30日,,流動人口在我市申報暫住登記后,,提供在居住地實際居住滿半年以上證明中的任意一種,經調查屬實的,,可以申領居住證,。3.凡在我省申領過居住證跨縣(區(qū))或者跨設區(qū)的市流動的,,在變更居住地住址時,,不受辦理暫住登記半年限制,。
莆田群眾辦理居住證主要有三條渠道:一是到各基層派出所窗口的居住證申領受理點辦理;二是通過省公安廳微信公眾號“福建治安便民”和“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中心(所,、站)窗口”進行受理,。具體方法:流動人口通過關注“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在微信的“辦事大廳”-“戶政業(yè)務辦理”-“居住證辦理”或者“便民服務”-“智慧房屋”-“居住證辦理”功能自助申領居住證,;三是到居住地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中心(所,、站)窗口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的代辦,、辦理時限和收費有哪些規(guī)定,?據介紹,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辦理居住證申領,、換領、補領,、簽注,,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代辦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對材料齊全、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后15日內發(fā)放居住證,。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居住證收費標準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xù)不收取費用,。
群眾在辦理居住證過程中,有問題須要詢問或是有意見建議時,,請撥打市公安局該專項工作咨詢投訴電話0594-2772030,、2772865反映。(本網記者 劉永輝)
延伸閱讀:
辦理居住證必須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社區(qū)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證申領表》,、居民身份證,,并根據不同情形提供相關材料,。1.符合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應當提交的材料為: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錄用(聘用)證書,、社保繳納憑證等,;2.符合合法穩(wěn)定住所的,應當提交的材料為:自有(親友)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3.符合連續(xù)就讀的,應當提交的材料為: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出具的連續(xù)就讀證明等,。
居住證的補領,、換領和簽注
1.居住證補領、換領: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xù)。居住證持有人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2.居住證簽注: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xù)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簽發(fā)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本人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yè),、就讀等證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xù)之日起連續(xù)計算,。3.注意事項:(1)申請換領或補領的,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原件,,無需提供其他證明材料,。(2)已換領或補領新居住證的,不再對原居住證辦理簽注,。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再辦理換領、補領和簽注:(1)居住證持有人在我省申領居住證后,,又在其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申領居住證的,;(2)居住證持有人常住戶口被注銷的,;(3)已辦理居住地常住戶口登記的。
變更居住地住址的辦理
居住證持有人變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換發(fā)居住證,,可以按照下列規(guī)定持本人居住證和居民身份證、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yè),、就讀等證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1.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縣級行政區(qū)域的,,簽發(fā)日期不變,,居住年限連續(xù)計算;2.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設區(qū)市但不同縣級行政區(qū)域的,,簽發(fā)日期變更為辦理變更登記的日期,,居住年限連續(x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