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國旗案被輕判 梁振英再促香港律政司上訴
中新網11月7日電 據(jù)香港《大公報》報道,近月香港接連發(fā)生多宗侮辱國旗事件,,沙田法院10月29日就一宗侮辱國旗案件判刑,,但裁判官只判被告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引起社會嘩然,質疑案件“輕判”。全國政協(xié)副主席、香港特區(qū)前行政長官梁振英6日再在社交網站稱,,若律政司不上訴,應向全國人民解釋,。

梁振英11月6日在社交媒體再次發(fā)文評論事件,,指出國旗代表的是一個國家和這個國家人民的尊嚴,認為法庭量刑應考慮罪行的社會后果,、要有足夠阻嚇作用,,以儆效尤,。
梁振英促請律政司提出上訴,,并表示:“如果不上訴,請向全國人民解釋”,。
按現(xiàn)行法例,,控辯雙方有權在裁決后14天內,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或向該裁判官申請復核其裁定,。若復核被駁回,也可在14日內再向原訟庭提出上訴,。若以有關侮辱國旗案于10月29日判刑當日起計算,,至11月7日已踏入第10天。
律政司發(fā)言人回應指,律政司正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據(jù)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后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因此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上述侮辱國旗案發(fā)生于9月22日,,當日涉案21歲青年羅敏聰聯(lián)同大批滋事者,,把一幅從沙田大會堂旗桿拆下的國旗大肆侮辱,包括踐踏,、把它丟進垃圾桶,,并推落至沙田公園水池;該國旗最終被棄于城門河,。
羅敏聰事后承認一項侮辱國旗罪,,裁判官雖稱本案有一定嚴重性,但最終沒有判監(jiān),,只判他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有關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jiān)禁3年,。